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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弯道超车”丨 谈谈新能源汽车产业那些事儿(下)

郭克军 魏海涛等 中伦视界 202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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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昨日发布的上篇中,作者简要梳理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主要监管机构、主要法律法规与规范,在本文中,作者将对资本市场领域中该行业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介绍与分析。


Part.1

新能源汽车行业主要法律问题


1. 整车生产资质问题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获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需完成两个重要步骤:

1)国家发改委立项核准

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国发[2016]72号),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根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企业管理规定》(发改委第27号令)与第39号令,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的,需是已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的新建汽车生产企业。已取得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的汽车生产企业不用申请发改委核准,但若汽车生产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新能源汽车的,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完成投资项目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发改委于2018年7月4日发布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对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做出更为细致的要求:

第一,在项目区域上,不得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占比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存在同产品类别新能源汽车僵尸资质、现有同产品类别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产量未达到建设规模的80%的省份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


第二,企业法人申请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含现有汽车整车企业跨乘用车、商用车类别建设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应当保证所有股东在项目建成且产量达到建设规模前不撤出股本、股东拥有关键零部件的知识产权和生产能力、拥有专业与健全的研发能力、拥有纯电动汽车核心技术发明专利和知识产权、上两个年度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产品售后服务保障有力。


第三,在新建独立企业法人主要股东方面,主要股东的股权占比需高于三分之一;其现有控股新建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需均已建成,产量达到建设规模,且不存在违规建设项目;其自有资金和融资能力需能够满足项目建设及运营需要,且应达到征求意见稿中规定的体量。


第四,新建独立纯电动汽车企业投资项目的建设规模上,纯电动乘用车不低于10万辆,纯电动商用车不低于5000辆,项目建成投产后,只生产自有注册商标和品牌的纯电动汽车产品。


此外,对于现有汽车企业扩大同产品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征求意见稿要求燃油汽车企业上两个年度汽车产能利用率均需高于全行业平均水平,纯电动汽车企业上年度纯电动汽车产量需达到建设规模;拟生产产品的能耗、续驶里程等指标需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现有汽车企业异地建设同类别纯电动汽车生产能力项目的建设规模,乘用车需不低于10万辆,商用车需不低于5000辆。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们理解,在经过前期的高速扩张后,未来,监管部门将逐渐提升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准入门槛,增加对新能源汽车新产能落地的条件。这将有助于遏制近来新能源汽车行业投资项目密集上马带来的盲目投资和产能过剩问题,整顿市场乱象,催生出一批家底厚、品牌响、技术实力强的新能源汽车企业,但也有可能使一些有潜力、但尚在创业期的企业逐渐失去参与行业角逐的机会。


2)工信部将生产企业与产品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根据《国家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发改委第8号令),生产企业与产品需被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根据第39号令,申请准入的生产企业需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设计开发能力”、“生产能力”、“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售后服务及产品安全保障能力”等四个大项共17个小项的要求,理解和掌握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的开发与制造方面的重要技术,能够完成整车控制系统开发,拥有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所必需的生产设备及专用的工装、模具,具备对整车和自制部件的试制、试装、调试能力和进行必需的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能力,建立起从关键零部件总成供方至整车出厂的完整的产品可追溯体系与质量信息及时反馈机制、产品安全保障机制等。此外,申请准入的生产企业还需符合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的相关规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通过审查后,由工信部通过《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发布。汽车生产企业在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者底盘基础上改装生产新能源汽车产品,改装未影响到底盘、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不需要申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准入的生产企业如已按照相同类别的常规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管理规则通过了审查的,免予审查《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中的相关要求。此外,申请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还应当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专项检验项目及依据标准》与工信部规定的安全技术条件,并经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符合工信部规定条件的大型汽车企业集团,在企业集团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承担相应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其下属企业(包括下属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准入条件可以予以简化,适用《企业集团下属企业的准入审查要求》。


一言以蔽之,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需取得国家发改委的立项核准,且企业及产品需被列入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而已经具有同类汽车生产资质的汽车生产企业仅需获得工信部将其新能源汽车产品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3)“先上车、后补票”

根据项目经验及网络检索,笔者发现,由于取得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资质的周期较长,与行业快速发展的特点不符,部分尚未取得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无牌照企业”)为了使产品快速上市,采用了与已取得整车生产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有牌照企业”)合作生产的“先上车、后补票”模式。具体模式为:无牌照企业将包括核心部件在内的零部件销售/提供给有牌照企业进行组装,或将核心技术授权给有牌照企业并由有牌照企业统一生产,有牌照企业申请将该车型以自有产品的名义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再由有牌照企业将加盖了出厂合格章的整车对外销售,并向政府部门申请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最终的销售款与补贴经过有牌照企业回流到无牌照企业。


如下为上述“先上车、后补票”模式的基本介绍:

序号

企业

主要相关内容

1

北汽新能源

根据公开信息,北汽新能源于2016年3月16日取得《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纯电动乘用车建设项目核准的批复》(发改产业[2016]562号),完成了新能源汽车建设项目的核准,并于2016年5月20日被列入工信部公告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4 批)》,取得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的准入,取得整车生产资质。


在北汽新能源取得整车生产资质前,北汽新能源将其所生产的动力模块、三电零件及其他零部件销售给具有整车生产资质的关联方北京汽车,并由北京汽车在组装后以整车名义进行销售。

2

蔚来汽车

根据公开信息,蔚来汽车与江淮汽车(600418.SH)达成合作,蔚来汽车授权江淮汽车(600418.SH)使用蔚来汽车的商标和相关技术,并为江淮汽车(600418.SH)提供生产所需的零部件和物料,江淮汽车(600418.SH)负责申请将合作车型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中,并负责对合作车型的生产。目前,双方合作生产的首款车型ES8已于2017年底顺利上市,并正在开展对ES6的合作生产。

3

小鹏汽车

根据公开信息,小鹏汽车与海马汽车(000572.SZ)达成合作,小鹏汽车授权海马汽车(000572.SZ)使用小鹏汽车的商标和相关技术,并为海马汽车(000572.SZ)提供生产所需的零部件和物料,海马汽车(000572.SZ)负责申请将合作车型列入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中,并负责对合作车型的生产。目前,双方合作生产的产品已经完工下线。


笔者理解,在上述模式中,无论从对核心技术的掌控、核心生产工序完成的角度,还是从销售收入与财政补贴最终流向的角度,无牌照企业都是实质上的生产企业。这种模式与国家在新能源汽车行业采用整车生产资质审批制度的立法目的不符,存在被认为是逃避审批、“钻空子”的可能性。此外,由于严重依附于有牌照企业,无牌照企业的业务独立性也受到一定影响。


但是,迄今为止,在行业监管方面,笔者尚未发现行业主管部门对该模式做出过公开的处罚或批评。在证券监管方面,如上述案例,该模式也未对SST前锋(600733.SH)发行股份购买北汽新能源(以下简称“北汽新能源案例”)的过会造成实质影响。


综上,笔者理解,从行业监管来说,主管部门对这种“先上车、后补票”的模式采用了默许的态度,留下了一定的监管空间。从证券监管来说,在行业主管部门未对上述模式叫停或处罚的大背景下,只要生产企业已经取得了整车生产资质,业务独立性得到保证,就不会对生产企业资本运作的“过会”构成实质障碍


4)因“先上车、后补票”产生的其他问题

A.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在北汽新能源案例中,因历史上由北京汽车申请财政补贴并在收到补贴后支付给北汽新能源,监管部门关注了这一过程中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问题。根据北汽新能源及中介机构的答复,北京汽车始终按照固定频率(每2个月一次)与北汽新能源进行结算,因此,当北京汽车收到财政补贴款后,能在较短时间内将资金支付给北汽新能源。此外,在实务中,北京汽车实现了向北汽新能源公示补贴申请、公示、审核及付款全过程,接受北汽新能源的监督,确保了在收到补贴款后能及时向北汽新能源结算。


B.关联交易定价问题

根据北汽新能源案例,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根据在交易中的贡献度进行分成。若在某车型的生产中,北汽新能源仅为北京汽车提供三电零部件及电池合件,则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对边际贡献“五五分成”(边际贡献=销售收入-变动成本);若北汽新能源为北京汽车提供动力模块,由于动力模块已经包含了三电系统、充电机、高压电器盒、底盘等纯电动乘用车核心组件,北汽新能源在该合作产品中的贡献较大,则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对边际贡献进行“八二分成”。由于披露信息的有限,我们不能完全了解相关定价的具体计算方式。但我们理解,在实务中,只要各方按照贡献度合理分成,并有较为严谨的计算公式与计算依据提供支撑,能够有效解释定价的合理性与公允性,就能够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反之,则存在被认为定价不够公允的风险。


2.财政补贴问题

鉴于新能源汽车行业依赖财政补贴的发展特性,监管部门对这一问题始终抱有极高的关注度。企业资本运作时,中介机构也常常会被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就财政补贴政策变化对企业盈利能力的影响及企业是否存在“骗补”问题发表意见。


1)补贴发放

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中央财政补助的产品需为被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目前已废止,于2017年1月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取代)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此外,根据项目经验,目前车辆主管部门不为未被列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核发牌照。


2)财政补贴政策

为加快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在采购、税收和政府补贴上直接刺激新能源汽车的消费,中央各部委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具体如下:

(已对重要法律法规与政策“加粗”

1

名称

发布

机构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

2014

为促进产业走向成熟,对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专用车、燃料电池汽车的补贴进行退坡


2

名称

发布

机构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

国管局、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

2014

提出新能源汽车购买规模逐年扩大、配套基础设施逐步完备、运行保障制度逐步完善的总体目标;规定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机动车辆应当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鼓励在环卫、邮政、旅游、公交等更多领域和更广泛用途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


3

名称

发布

机构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

2014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由工信部、国家税务总局通过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实施管理


4

名称

发布

机构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

2015

明确了2016年的补贴标准,并规定2017、2018 年和2019、2020年的补贴标准分别在2016年基础上下降20%和40%


5

名称

发布

机构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能源局

2016

明确2016-2020年中央财政将继续安排资金对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给予奖补,规定了包括推广规模、配套政策、市场开放度在内的奖补条件。新能源标准车推广数量以纯电动乘用车为标准进行计算,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按照相应比例进行折算,其中,钛酸锂等纯电动快充客车折算系数为20:1,在非燃料电池车型中最高


6

名称

发布

机构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改委

2016

提高了推荐车型目录门槛并动态调整,其中包括增加百公里耗电量要求,提高整车续航里程门槛要求,提高动力电池安全性、循环寿命、充放电性能等指标要求,以及设置动力电池能量密度门槛、提高安全要求等;规定国家补贴资金拨付方式由按年初预拨、年度终了后进行清算改为事后清算;地方财政补贴(地方各级财政补贴总和)不得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


7

名称

发布

机构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信部、科技部

2017

规定了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8

名称

发布

机构

发布时间

相关内容

关于节能/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2018

对符合条件的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免征车船税(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不属于车船税征税范围)


除上述中央财政补贴政策外,各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财政补贴政策,例如:

省市

文件

名称

发布时间

补贴标准

青岛

青岛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示范财政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6

对在青岛购买纯电动车、插电式混动车的消费者按每辆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湖南

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

2016

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消费者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杭州

杭州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地方配套补助办法

2016

对纯电动乘用车消费者给予3万元补助。享受国家和地方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销售价格须与市场公允价相符)的50%,如补助总额高于车辆销售价格50%的,按车辆销售价格的50%扣除国家补助后计算地方财政补助金额

天津

天津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

2016

2016年至2020年,每一年度新能源乘用车和专用车地方补助标准,分别按照《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中国家补助标准的100%、70%、60%、50%、40%执行


3)会计入账问题

新能源汽车中央财政补贴的补助对象是终端消费者,终端消费者购买列入推荐目录的新能源汽车时直接按销售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助后的金额支付购车款,中央财政一般在年度终了后按清算金额对生产企业给予补助。同时,各地方也根据其不同资金拨付机制将地方财政补贴拨付给本地车辆生产企业或外地车辆生产企业在本地注册的销售子公司。综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一般会形成两部分收入,即客户实际支付的购车款与推荐目录产品的中央财政补助、地方财政补助。虽然财政补助资金是由财政拨付给企业,但其本质为企业收回货款。因此,新能源汽车财政补贴具有商业实质,且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等日常经营活动密切相关,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确认到销售商品的收入中。根据北汽新能源案例、申龙客车案例等的公开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一般会在产品售出、经客户验收并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而由于财政补贴清算程序的滞后性,在收到财政补贴款前,企业的账目上会产生一定数量的应收账款。


4)补贴专项核查

A.政策变化及专项核查

由于国家在制定上述政策时尚处于摸索阶段,外加政策扶植、行业补贴力度较大,市场出现了一些利用政策漏洞以较低成本获取补贴的情况。因此,财政部于2016年1月26日发布了《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知》(财监[2016]1号),决定组织各地专员办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2016年2月,财政部组织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正式开始,覆盖2013-2015年度获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支援的全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2016年9月8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地方预决算公开和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专项检查的通报》,通报了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资金专项核查结果,并对两类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及处罚;2016年12月20日,工信部公布对四家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生产销售问题车型、暂停新能源汽车推荐目录申报资质、责令进行为期6个月整改”等处罚措施。此外,部分企业(如申龙客车)因售出车辆的闲置问题被减半发放财政补贴,需在一年内达到新能源汽车使用标准后才可补发剩余财政补贴款。


此外,根据《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85号),非个人用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时,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3万公里。


注:上述两类典型案例的基本情况为:

序号

企业

相关情况

处罚

1

苏州吉姆西客车制造有限公司

通过编造虚假材料采购、车辆生产销售等原始凭证和记录,上传虚假合格证,违规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虚构新能源汽车生产销售业务,骗取补贴款。

追回该年度拨付的全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取消其中央财政补贴资格,并由工信部取消其整车生产资质。

2

金龙联合汽车工业(苏州)有限公司、深圳市五洲龙汽车有限公司、奇瑞万达贵州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少林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在部分新能源汽车产品完工前即以提前办理机动车行驶证的方式虚假申报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追回问题车辆补贴款并罚款,对上一年度补贴情况重新核对,自下一年度起至整改完成之日取消其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格。


B.相关影响

新能源汽车补贴专项检查打击了新能源汽车骗补行为,完善了新能源汽车管理体系,将有利于成熟且规范的市场竞争格局的形成,但是短期内将影响部分地区新能源汽车地方补贴政策的落地及国家、地方补贴资金的清算。同时,专项检查也可能导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产品准入条件、补贴门槛、补贴拨付机制等发生变化。未来,专项检查可能会常态化,其对新能源汽车生产商的经营稳定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的影响包括:i)清算资金延迟到位;ii)影响各地补贴政策的调整;iii)补贴门槛提高;iv)补贴款申请周期变长。


C.实务中的解决办法

实务中,律师应关注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否在销售合同中对客户使用车辆的情况作出了保护性约定。如部分企业为避免所售车辆被闲置,在与主要客户合同中约定了运营和补贴获取情况。例如申龙客车在与客户A签订的合同中约定:客户A需确保所购车辆正常使用,不得闲置,如果在一年内运营里程达不到3万公里,导致申龙客车无法按期申请中央财政补贴,客户A同意在1个月内将中央财务补贴金额垫付给申龙客车,待申龙客车补贴申领到位后再返回给客户A。或申龙客车在与客户B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中央财政补贴由申龙客车申报,客户B应积极配合,因客户B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客户B未能积极运营(闲置、年运营里程未达3万公里要求)或对车辆进行改装、拆借、脱离新能源监控平台、过户等新行为)导致上述补贴未能足额发放或取消,申龙客车有权要求客户B一次性补足补贴款或付清相应全部款项。


3. 产品质量问题

质检主管部门主要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等的规定对新能源汽车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值得注意的是,在《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后,汽车召回制度由部门规章上升为行政法规,不但提高了立法层级,还加大了惩罚力度。


应核查企业是否建立了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制度;是否在生产过程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并制定了完善的企业标准;是否通过了ISO 9001:2008(SGS认证)、ISO/TS 16949:2009(SGS认证)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且认证范围是否覆盖了产品生产的全流程;是否被曝光或举报存在质量安全问题;是否因产品质量问题受到过质检主管部门的处罚,如果存在处罚的,整改措施是否到位,是否能取得质检主管部门出具的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证明。


4. 知识产权问题

新能源汽车行业属于技术密集型与品牌导向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要求较高。在第39号令中,明确要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具备独立生产新能源汽车电机、电池、电控的相关技术与能力,以此类推,为保证业务独立性与持续性,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对其电机、电池、电控方面的核心技术拥有专利权控制。


而在商标方面,行业内的常见问题为关联方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商标授权使用及是否影响该企业业务独立性问题。根据公开案例,企业及中介机构主要从1)被授权商标的数量及占全部商标的比例;2)多家同行业上市公司存在这一情况;3)授权方作出同意无条件续期且不会撤销授权的承诺;4)未来对授权商标依赖度会持续下降等角度回答证券监管部门的问询,并得到了监管部门的认可。


此外,证券监管部门也常在审核中关注企业核心技术人员的竞业禁止与流失问题,律师应在工作中予以关注。


5. 同业竞争问题

实务中,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的主要股东中常有大型汽车生产企业或其关联方,如北汽集团是北汽新能源的第一大股东,宁波吉利是知豆汽车的第二大股东,但是,前述大型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关联方往往也拥有一定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业务。因此,同业竞争就成了证券监管部门关注的一大问题。


在北汽新能源案例中,目前,北汽新能源主要生产两大类产品,一类为北汽新能源从源头开始进行三电系统、底盘、车身、电子电器等全部整车模块的设计,独立进行全部整车部件的采购,在自有生产基地生产,并通过营销公司对外销售(以下简称“新平台车型”);另一类,以北京汽车传统车型为基础开发新能源乘用车,北汽新能源负责三电系统中驱动电动机、电控系统的核心技术研发制造,以及电池软硬件开发与测试体系搭建、电池产品供应等;北京汽车提供底盘、车身、电子电器等其他整车模块的技术,并负责最终的生产组装。生产完成后,北京汽车将合作车型的新能源汽车销售给北汽新能源下属的营销公司,并由营销公司统一对外销售(以下简称“合作车型”)。


在合作车型的生产销售中,由北汽新能源负责进行市场调研、制订产品规划,并向北京汽车下达订单,产品出产后,由北汽新能源营销公司统一对外销售。北汽新能源及中介机构认为,北汽新能源掌握合作车型的核心技术、市场规划、销售,对合作车型的生产销售有较强的控制力,可以保护北汽新能源的利益;同时,合作车型与新平台车型存在一定差异,满足不同的细分市场;且北京汽车及其关联方作出了避免同业竞争及在未来6年内将旗下纯电动新能源乘用车相关的资产、业务与上市公司全部整合至同一主体,以解决同业竞争问题的承诺。综上,不认为北汽新能源与北京汽车等主体构成同业竞争。


我们理解,北汽新能源及中介机构的论证角度及承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与说服力,可以作为同类项目的参考。但在论证方式上,北汽新能源及中介机构“重说理、轻数据”的方式,不禁让人产生一些迷惑。例如,其未披露及分析新平台车型与合作车型的净利润率、市场占有率、业务线的潜力估值分别是多少,孰高孰低。由于披露信息中缺乏数据分析,外界会有理由认为,合作车型的经营数据、市场潜力可能更为漂亮,那么,就存在认为北汽新能源在进行市场及产品规划时偏重于北京汽车利益的风险。我们认为,企业经营与数据息息相关。虽然我们常说,律师主要进行定性的判断,不进行定量工作。但不定量不代表不分析数据,尤其在涉及与企业经营高度相关的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问题时,定性的判断离不开数据的支撑。因此,我们也建议,律师可以在相关论证中加入更多的数据分析,以更好地支撑论据与结论。


6. 主要证照

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建设、生产中应取得的主要证照有:


Part.2

结语


经过数年间的发展,我国的新能源汽车产业经历了从无到有、从有到大的过程。下一阶段,在市场推动和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在北汽新能源“上市”及特斯拉进入中国的热点刺激下,新能源汽车产业必将进入到从大到强的发展期,以最终实现“弯道超车”的战略目标。我们预计,在这一过程中,将有更多的新能源汽车企业进一步拥抱资本市场,上市融资,或开展大规模的并购活动。中伦作为中国资本市场法律服务领域的先行者与佼佼者,愿意与更多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开展合作,以高效、优质的法律服务,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历史性发展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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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克军  律师

合伙人  北京办公室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证券,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银行与金融,环境、能源与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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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静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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